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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阶段三国法精品讲义--李毅

 
理论阶段三国法精品讲义--李毅
    2009年04月29日

三国法讲义

国际私法


1 (1)主体: 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
2冲突规范
4 (2)基本概念 ②准据法
5 1.国际私法的主体、 ①识别
基本概念和制度 ②反致
③外国法的查明
(3)五个制度 ④公共秩序保留
⑤法律规避
6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2)物权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3)债权
(4)商事关系
(5)家庭
(6)继承
3 (1)国际商事仲裁
3.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2)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

1.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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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冲突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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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管辖法院

1011国内冲突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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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消极解决

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惯例)
5.★★★★主体——属人法的连结点问题(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1)自然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通常以住所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13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国籍(最后国籍、住所或
国籍冲突 惯居、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最密切联系(我国——?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住所所在地国或居所地国(我国——无国籍人

同时取得:与纠纷最密切联系——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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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取得:后取得的优先

15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优先;均为外国
住所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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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或惯居——我国(经常居住地)


曾有过的最后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两种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通意见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通意见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考点例题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
本国法
 (2)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国籍、住所、居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A.法人国籍的确定:(a)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b)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c)住所地主义;(d)准据法主义;(e)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B.法人住所的确定:(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章程指定住所说;(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C.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我国《民通意见》第185条—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考点例题】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2006年卷一第35题-单选)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考点例题】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7国际立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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